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57號聲 請 人 鴻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成 代 理 人 朱俐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5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28日│48,000元 │FZ0783459 │ │ │ │業銀行埔墘│業銀行埔墘│ │ │ │ │ │ │分行 陳美 │分行 │ │ │ │ │ │ │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