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08號聲 請 人 陳秀甄即協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祐均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0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協順企業社│台北富邦商│105年8月20日│100,000元 │JG0357374 │ │ │ │ │業銀行五股│ │ │ │ │ │ │ │分行 │ │ │ │ │ ├───┼─────┼─────┼──────┼─────┼─────┼──┤ │002 │協順企業社│台北富邦商│105年7月20日│100,000元 │JG0357375 │ │ │ │ │業銀行五股│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