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30號聲 請 人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代 理 人 郭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30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板橋黃皮膚│玉山商業銀│105年4月30日│100,000元 │AK5135230 │ │ │ │科診所 黃│行板橋分行│ │ │ │ │ │ │毓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