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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67號

聲請人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雲笑
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6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年隆企業股│第一銀行土│105年3月26日│67,880元 │NL0000889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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