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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阮氏金娥
相對人
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7年5 月12日任職相對人公司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為月薪新臺幣(下同)23,000元,惟相對人無預警於106 年6 月16日歇業,故要求相對人應給付預告工資23,000元、資遣費104,619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14日工資10,724元;又相對人未提繳聲請人106 年5 月份、6 月份勞工退休金2,736 元,要求相對人應賠償該損失。而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6年8 月9 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為此,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於106 年8月9 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固據其提出106 年8 月9 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惟兩造間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並未出席,因此調解未成立,此有新北市政府106 年8 月15日北府勞資字第1061507295號函及上開勞資調解記錄影本各1 件可稽,自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就該次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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