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吳慧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被告
- 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中關於原告姓名「吳彗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慧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