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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招財貓千客萬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維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亭燕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失業給付差額部份合計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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