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昶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勞訴字第173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貳
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