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陳昶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被告
- 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振雄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關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中關於「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