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張倉琳
上訴人
張火裕
被上訴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張倉琳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692元,上訴人張火裕上訴之利益金額為464,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張倉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訴人張火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