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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振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05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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