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劉振泰
- 被上訴人
-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 年12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