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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2號

原告
譚卉妮
法定代理人
譚芃楠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原告
羅湘芸
原告
金鈺玲
原告
蔡翔安
原告
王品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告
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0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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