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顧峻瑋

  • 原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債 權 人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債 務 人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然債權人本件請求金額係關於四部分,即請求已給付之價金40000 元之返還、已給付之網路空間代購費用9500元之返還,暨上開二項應返還金額49500 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268元,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點所稱之違約金79200 元之給付等四部分,然就違約金79200 元部分,因契約並非約定係懲罰性之違約金,而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該部分違約金依法即不得再請求利息,另利息2268元部分本身亦不得再行滾入本金請求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僅就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法律上之理由,其餘部分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