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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文化於民國8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809,216元正未給付,(其中206,303元為本金, 602,9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文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462,7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8,474元為消費款;337,073元為循環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蔡文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8474│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文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6303│     │5月0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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