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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文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文化於民國8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809,216元正未給付,(其中206,303元為本金, 602,9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文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2日止累計462,7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8,474元為消費款;337,073元為循環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蔡文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8474│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文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6303│     │5月0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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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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