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士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毅
- 債務人
- 呂柏毅
- 債務人
- 張美鳳
一、債務人士竤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士竤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士竤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柏毅、張美鳳給付之。債務人士竤企業有限公司、呂柏毅、張美鳳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