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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債權人
謝狀輝
債權人
洪崇富
債權人
王尹伶
債權人
吳怡瑩
債權人
白逸群
債權人
周宗賢
債權人
李泰廣
債務人
勤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狀輝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崇富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尹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怡瑩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白逸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宗賢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泰廣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七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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