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6號
- 債權人
- 李熟
- 債務人
- 荃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國基
- 債務人
- 陳賢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