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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怡華
債務人
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真
債務人
沈柏貞
債務人
沈弘儒

一、㈠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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