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2號
- 債權人
- 捷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本件聲請狀僅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無公司大章)
二、應說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高正人個人?如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提出該事務所之登記資料。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