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
- 債權人
- 甲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稼育
- 債務人
- 旺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三、本件所提出之契約當事人均為甲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甲魚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