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8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佳來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潔
- 債務人
- 林雅潔
- 債務人
- 鄭麒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五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零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