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 債權人
-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蓁
- 債務人
-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