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0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84號
- 債權人
- 將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南梓
- 債務人
- 佳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編號AJ0000000 號之支票,因大寫金額錯誤,故僅得以原因關係之即借款債權之方式請求,而不得主張票款債權之利息,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