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 債權人
- 陽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于鈞
- 債務人
- 郭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HC0000000 之支票,退票日為106 年1 月3 日,故利息僅得自該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