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債 權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僅繳納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聲請係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不同原因事實對債務人為請求,雖屬類似事件不禁止於一聲請狀內同為請求,但仍屬二不同之聲請事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應納應為新臺幣壹仟元,因卷內繳款收據所載繳款人為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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