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仕
- 債務人
- 宇龍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1901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7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19010、HN74746082、HN76036891、HN76037085、HN76037310、HN76173050、HN76173051、HN76173052、HN76173054、HN76173055、HN76173092、HN76173093、HN76173094、HN76173095、HN76173981、HN76173982、HN76173983、HN76173984。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