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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債 權 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債 務 人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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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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