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慧文
- 當事人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業、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債 權 人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業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支付命令係非訟程序而非訴訟程序,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以下得於訴訟程序中宣告假執行之規定,故債權人聲請假執行之部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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