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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70號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債務人
毅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幹廷
債務人
張國祐
債務人
劉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捌仟叁佰伍拾捌點柒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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