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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
債 權 人
顏俊杰
債 務 人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湘玲
法定代理人
顏首暢
法定代理人
吳淑靜
債 務 人
林育翔

一、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林育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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