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 債權人
- 丞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鍾雄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姓名。
三、債務人係以泰林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資格為該公司簽發支票,除非另以個人名義背書於支票,否則不負發票人責任,請釋明對債務人個人請求之依據。
四、聲請狀載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然附表中該二欄位均為空白,是否不請求利息?
五、因所付匯票抬頭錯誤,應補繳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