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 債權人
- 丞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鍾雄貴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資料。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姓名。三、債務人係以泰林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資格為該公司簽發支票,除非另以個人名義背書於支票,否則不負發票人責任,請釋明對債務人個人請求之依據。四、聲請狀載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然附表中該二欄位均為空白,是否不請求利息?五、因所付匯票抬頭錯誤,應補繳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已於106年3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