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 債權人
- 陳建順
- 債務人
-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娟
- 債務人
- 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桂彬
一、債務人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美娟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特雍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所提借款協議書內容,債務人特雍工程有限公司僅負擔借款叁佰萬元之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特雍工程有限公司清償逾叁佰萬元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