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欣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聲 請 人 林欣平 法定代理人 徐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之股票,向發行公司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後,該公司所發給之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需載明遺失股票之相關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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