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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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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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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4
即債務人
陳豐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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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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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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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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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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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0

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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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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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3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4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5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16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7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18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19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20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21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2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23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24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25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26亦有明定。

27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8月11日106年度消債28更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29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30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24,0003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35,44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第一頁1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388,560元,低於無擔保2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26,848元,參諸債務人更3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21,164元之南山人壽保4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元199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此有債務5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6限公司回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華民7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8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9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10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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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於黃記當歸鴨小吃店擔任廚工,係有薪資、12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13估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6,000元(已加計年終獎金24,00014元),並有黃記當歸鴨小吃店開立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15表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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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7月必要支出9,810元已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18活費14,666元,且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19常情,均無奢侈花費,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20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72,000元加計財產21,164元為211,893,164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22706,320元後之餘額為1,186,844元,其提出1,126,848元23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24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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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6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7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8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9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0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1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2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3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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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5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6

壹、更生方案內容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26,848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9,140,368元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10日起,以1個10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4,484元,另增加六期、以111年為1期,共計6年6期,每期14,000元,於每年3月10日支12付。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13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14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15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16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17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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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9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   每期清償金額:1,115元21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078元22

(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   每期清償金額:889元24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859元 25

(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   每期清償金額:772元27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747元 28

(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   每期清償金額:347元30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335元 31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   每期清償金額:3,427元第三頁1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3,312元 2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   每期清償金額:1,139元4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101元 5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   每期清償金額:1,298元7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255元 8

(08)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9   每期清償金額:1,581元10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529元 11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2   每期清償金額:795元13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768元 14

(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   每期清償金額:683元16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660元 17

(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   每期清償金額:1,286元19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243元 20

(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   每期清償金額:875元22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846元 23

(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   每期清償金額:27元25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26元 26

(1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   每期清償金額:250元28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241元 29

參、補充說明30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1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32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第四頁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5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6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7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9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0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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