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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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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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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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李欣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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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
- 陳福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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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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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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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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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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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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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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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5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6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17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18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19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0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21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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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23消債更字第3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4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5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共計6年即26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7債權總額3,287,274元之17.5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8債權本金1,218,755元之47.2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29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30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00,000元,扣除31必要生活費用456,000元後,僅餘44,000元,低於無32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另參諸第一頁1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2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3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4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5民事陳報狀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6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7不致過低。
8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豐京生活館有限公司,係有薪9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10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6,000元,並有薪資表及聲11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2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13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884元(包14含勞保費529元、健保費355元及與另三名扶養義務人15共同分擔撫養其母親之每月扶養費1,500元)。而聲16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17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18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19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20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21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22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23並未過當。
2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000元,25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884元後,尚餘之268,116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27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28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29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30已盡力清償。
31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32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33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第二頁1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2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3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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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5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6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7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8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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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0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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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3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14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8,000元,共分72 15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16 為576,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 17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1月1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 18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 19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0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21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2 (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債權比率:16.08% 24    每期清償金額:1,286元 25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債權比率:9.03% 27    每期清償金額:722元 28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債權比率:7.77% 30    每期清償金額:622元 31 (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1    債權比率:2.07% 2    每期清償金額:166元 3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債權比率:13.43% 5    每期清償金額:1,074元 6 (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債權比率:11.67% 8    每期清償金額:934元 9 (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    債權比率:30.70% 11    每期清償金額:2,456元 12 (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    債權比率:9.11% 14    每期清償金額:729元 15 (9)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6    債權比率:0.14% 17    每期清償金額:11元 1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9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0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1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22  自己名義等情形)。 23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24  者,不在此限。 25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