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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洪鈺淇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10   主 文 11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13 二之限制。 14   理 由 15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7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18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19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20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21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22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23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 24 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25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26 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 27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 28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 29 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 30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31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 32 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以105年 2 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3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4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5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6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86,11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7 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93,88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 8 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02,4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9 除薪資收入及補助款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稅務電 10 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在卷 11 可稽,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 12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14 受僱於南基企業社擔任領日薪630元之作業員,加計每日伙 15 食費津貼60元、全勤獎金2,000元,每月薪資16,490元【計 16 算式:(630元×21日)+(60元×21日)+2,000元】,此有 17 薪資袋、本院107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並加計每 18 月領取原住民敬老津貼3,628元,債務人民國51年生,現年 19 56歲,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所得雖低於法 20 定最低工資,然參諸其學經歷、年齡、勞動體力等情,且核 21 列之必要支出甚低,其每月工資加計原住民敬老津貼之補助 22 金為20,118元【計算式:16,490元+3,628元=20,118 23 元】,已將近法定最低工資,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 24 入以20,118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 25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650元 26 、房屋租金4,800元、水電費962元、手機及網路費999元、 27 雜支及日用品1,00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627元、機車強 28 制險50元,合計為16,088元,依民國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 29 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 30 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1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 32 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 33 件。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6,088元, 第二頁1 低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所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 2 元×1.2=17,262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 3 文件;且本院107年12月18日訊問時,債務人並表示,因收 4 入較低,願再縮減開支,提出每月4,200元清償之更生方 5 案,是其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每月僅餘15,918元可供開 6 支【計算式:20,118元-4,200元=15,918元】,債務人提 7 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2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 8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 9 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扣除國民年金及健保費後,尚低於新 10 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385元【計算式: 11 15,918元-1,627元=14,291元】,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 12 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13 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4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5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6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17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18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19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20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21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2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3 官提出異議。 2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2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6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7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2,4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840,495元 3.總清償比例:5.18%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72期,每期清償4,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 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第三頁(續上頁) 1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 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00元 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965元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47元 0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61元 05、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44元 0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18元 0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79元 08、福鑫企業社 每期分配金額:86元 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4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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