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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9號

聲請人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功京
相對人
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仲欽
相對人
朱仲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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