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晶華藝品有限公司、曾智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26號聲 請 人 晶華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嬋 相 對 人 曾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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