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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

聲請人
卞麗萍
相對人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新 台 幣)│ │ │ │ │├──┼───────┼───────┼───────┼───────┼──────┼───┤│001 │103年9月1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1日 │0927606 │ │├──┼───────┼───────┼───────┼───────┼──────┼───┤│002 │103年12月1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1日 │0927607 │ │├──┼───────┼───────┼───────┼───────┼──────┼───┤│003 │104年3月1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1日 │0927608 │ │├──┼───────┼───────┼───────┼───────┼──────┼───┤│004 │104年6月1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1日 │0927604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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