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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聲請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相對人
鄭俊雄
相對人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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