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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聲字第14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周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址已為出境並遷出登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資料、退郵信封封面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得知,相對人目前已出境並無居住於戶籍址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覆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