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561號
- 聲明人
- 陳政宏
- 聲明人
- 陳彥甫
- 聲明人
- 林育如
- 聲明人
- 林建男
- 聲明人
- 魏伃彤
- 聲明人
- 魏采蓁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美慧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魏順振
- 聲明人
- 廖梓翔
- 聲明人
- 廖梓清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廖耿斌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魏美如
- 聲明人
- 余宜宸
- 聲明人
- 余宜樺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魏美麗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余信揚
- 聲明人
- 巫翊婕
- 聲明人
- 巫睿騰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巫存祥
魏美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彥甫、陳政宏、林育如、林建男為被繼承人陳劉雀之孫,聲明人魏伃彤、魏采蓁、廖梓翔、廖梓清、余宜宸、余宜樺、巫翊婕、巫睿騰則係被繼承人陳劉雀曾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孫及曾孫,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3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依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說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陳元派、陳元和、陳元錠、陳翠娟、魏陳碧娌等人,除魏陳碧娌已於105年3月29日死亡(由其子女魏順振、魏美如、魏美麗、魏美雲四人代位繼承,另為准予備查),陳元和、陳元錠、陳翠娟三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獲准以外,尚有陳元派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尚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陳元派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