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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6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561號

聲明人
陳政宏
聲明人
陳彥甫
聲明人
林育如
聲明人
林建男
聲明人
魏伃彤
聲明人
魏采蓁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順振
聲明人
廖梓翔
聲明人
廖梓清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耿斌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美如
聲明人
余宜宸
聲明人
余宜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美麗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余信揚
聲明人
巫翊婕
聲明人
巫睿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巫存祥

      魏美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彥甫、陳政宏、林育如、林建男為被繼承人陳劉雀之孫,聲明人魏伃彤、魏采蓁、廖梓翔、廖梓清、余宜宸、余宜樺、巫翊婕、巫睿騰則係被繼承人陳劉雀曾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孫及曾孫,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3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依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說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陳元派、陳元和、陳元錠、陳翠娟、魏陳碧娌等人,除魏陳碧娌已於105年3月29日死亡(由其子女魏順振、魏美如、魏美麗、魏美雲四人代位繼承,另為准予備查),陳元和、陳元錠、陳翠娟三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獲准以外,尚有陳元派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尚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陳元派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6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