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周意軒
- 相對人
-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立雄
- 相對人
- 詹定邦
王陳月娥(即陳貴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47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聲字第一0九九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二一0二),准予變換為一0三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 年度甲類第4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 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9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