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聲請人
馬健凱
聲請人
前列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馬健凱共同
相對人
劉美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3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4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2月24日桃院豪文字第1060100374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