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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請人
睿璞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6萬7,000元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或其他可供法院文書送達之處所,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前開補正函,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是難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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