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李守恩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昱豪、榮聖營造有限公司、賴玉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9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相 對 人 賴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620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聲字第五八八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八八二0一),准予變換為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97年度甲類第5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000,000 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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