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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8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88號

聲請人
余嘉玲
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相對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反請求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婚字第27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經濟困窘,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本件顯非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於105年度之所得資料為新臺幣9,533元,財產資料中顯示名下無財產資料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8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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