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華
- 被上訴人
-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