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張美華、劉宜庭
- 上訴人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宏洋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2號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上訴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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